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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中印尼文經協會專刊
印尼與日本簽署經濟夥伴協定
作者:張文忠

印尼與日本簽署經濟夥伴協定

張文忠/駐雅加達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前言

印尼與日本洽簽經濟夥伴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EPA)係起源於印尼蘇希洛總統為增進印尼與日本之經貿投資關係,於2005年6月2日率團訪日,並與日本前首相小泉純一郎在東京發表兩國展開EPA談判之聯合聲明,隨後進行半年之可行性研究,於2006年1月開始進行正式談判,前後近3年來,兩國間共舉行6個回合之正式諮商及9次工作會議,分別就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政策、自然人移動、智慧財產權及雙邊合作等多項議題進行諮商。

蘇希洛總統續於去(2 0 0 6)年1 1月26日率團訪日,於28日與前首相小泉就貨品與勞務之貿易、投資與競爭政策合作及技術協助及人員移動等領域簽署EPA架構協定。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於本(2007)年8月19日率領由200餘位官員及屬於經團聯企業領袖組成之代表團訪問印尼3天,安倍首相與印尼總統蘇希洛於20日上午11時在印尼總統府(獨立宮)代表兩國正式簽署經濟夥伴協定。兩國政府終於趕在本年底前完成簽署,預計最遲明(2008)年初即可獲雙方國會批准後正式生效實施,作為慶祝明年兩國建交屆滿50週年之賀禮。此係印尼第1宗自由貿易協定,係日本第8宗自由貿易協定(FTA),亦是日本與東南亞國協之第6宗自由貿易協定,分別為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汶萊及印尼。

我國與印尼及日本之經貿投資往來相當密切,兩者均係我國在亞洲之重要貿易夥伴,印尼與日本簽署EPA後,印尼銷往日本之農漁產品,以及日本銷往印尼之鋼鐵產品、汽機車零組件、紡織品等將可享受關稅調降或免稅之優惠。

印尼有4 0 0 0 萬家中小企業, 科技水準普遍較為低落,短期而言,印尼輸銷日本之農產品仍將因未符品質及衛生檢疫標準等非關稅障礙而受阻,惟中長期而言,日本對印尼進行大規模技術移轉,提升科技水準,並排除非關稅障礙後,因有優惠關稅之優勢,難免會對我國出口至日本與印尼之產品形成衝擊,我國廠商實應即思考因應對策。

背景動機

二次大戰期間, 日本曾統治印尼三年半,對印尼有一定程度之瞭解,對印尼蘊藏豐富之原油、天然氣、煤炭、原木等天然資源尤為重視,印尼扼住麻六甲海峽與龍目海峽咽喉,係日本油輪 從中東載運原油等能源產品回國必經途徑,戰略地位重要。以出口為經濟成長動力之日本, 近年來經濟始終低迷不振, 國內能源需求5 1 % 靠印尼供應,卻面臨中國之強力挑戰,且印度、南韓等國亦急起直追想插旗印尼市場,日本深感腹背受敵,因此選擇印尼為經濟夥伴,不僅可確保能源供應安全,又可加強地緣政治軍事合作,鞏固在東南亞之地位,與中國分庭抗禮。印尼則因缺乏資金與技術,以致經濟發展緩慢,因此必須仰賴資金雄厚、科技先進之日本,日本係印尼最大貿易夥伴、最大外資來源國、最大援贈國、最大債權國,彼此倚賴甚深,且印尼需要日本催化其國內遲緩之改革步調, 因此奠定雙方簽署EPA之基礎。

目標

一、促進與推廣兩國間貨品與服務貿易之自由化。

二、加強對投資及投資活動之保護,以增進兩國投資機會與活絡投資。保護智慧財產權,並加強兩國智慧財產權方面之合作。

三、提高政府採購之透明度,加強兩國政府採購方面之合作。

四、取締違反競爭精神之企業活動,加強兩國企業競爭方面之合作。

五、改善企業投資與經營環境。

協定內容

一、本協定由1 5章、1 5 4條及1 2個附件所組成,內容包括通則、貨品貿易、原產地規定、海關程序、投資、勞務貿易、自然人移動、能礦資源、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競爭政策、改善投資環境、合作、糾紛調解及最終條款等,範疇超過一般之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其中對日本最重要者為進行能源合作,對印尼最重要者為能力建構。

二、主要內容如后:

(一) 貨品貿易:明(2008)年初協定生效後,印尼將對其海關進口稅則所列之1萬1163種貨品之93%日本貨品降低或撤除關稅,其中58%包括葡萄、蘋果、特殊用途鋼材等將立即撤除關稅,其餘3 5%則於未來3至1 5年分階段降低至零關稅;日本則對其海關進口稅則所列之9 2 7 5種貨品之9 0 %印尼貨品降低或撤除關稅,其中80%包括蝦、農產品、紡織成衣、鞋子、傢俱、木製品(合板除外)等將立即撤除關稅,其餘10%則於未來3至15年分階段降低至零關稅。換言之,兩國出口至對方之超過90%產品可在15年內分階段享受免關稅優惠待遇。

日本係印尼最大貿易夥伴,而印尼係日本第11大貿易夥伴,去年雙邊貿易金額達272億美元,預期協定生效後年增率將超過4.68%,盼2010年時能達到650億美元之目標。

(二) 投資:雙方同意給予對方投資廠商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並將加強保護投資與自由化。日本係印尼最大外資來源國,迄去年底,日商在印尼投資共約1,750件,總投資金額為394億美元,2 0 0 5年日商投資金額為1 6億美元,盼2 0 1 0年該年度投資金額能達到7 0億美元之目標,在本協定生效後,日商將大幅增加對印尼汽機車零組件、電子業、電器業與基礎建設之投資, 目前已有Dihatsu、Yamaha、Panasonic等日商表達在印尼擴大投資之意願,已有26件承諾投資案,金額達5億5750萬美元。

(三) 服務業(勞務貿易):印尼同意向日本開放金融、觀光、營建、電信通訊、影像與音響及運輸等服務業,日本則同意經印尼政府認證之護士、旅遊業等專業性技術人員前往日本工作。印尼將成為繼菲律賓後得以向日本輸出專業性技術人員之第2個國家,可望創造不少就業機會。

(四) 能源合作:印尼盼日商加強投資印尼能源基礎建設,包括開採油、氣、煤炭及設立電廠等,而此係日本第1份包含能源專章在內之EPA,日本要求印尼承諾,即便情勢變更,迫使印尼必須減少出口液化天然氣( L N G ) , 仍需履行合約供應LNG予日本買主,並確保未來各種能源與礦物之穩定供應。日本係全球最大液化天然氣(LNG)進口國,2005年進口5,800萬噸LNG,占全球進口量將近一半,而印尼係全球僅次於卡達(Qatar)之第2大LNG出口國,並為日本LNG之最大供應國。為確保在2015年之前,印尼能順利出口天然氣,日本已表示願意提供技術,協助印尼進行能源轉換,加強利用地熱、煤炭等替代能源,另並提供核能技術。兩國元首在簽署本協定時,亦簽署並見證共9項能源工程合作協議,總投資金額達61億3700萬美元,包括興建天然氣輸送管、發電廠、液化煤炭廠等多項工程。

(五) 智慧財產權合作:雙方將依據WTO之TRIPS與馬德里議定書等相關國際條約及國內法令規定,增進民眾對智慧財產權之瞭解,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並嚴格取締仿冒侵權行為。

(六) 政府採購合作:雙方同意向對方適時提供有關各自政府採購之法令規定、政策措施及改革方向等相關資訊,以提高透明度,營造雙方加強此方面合作之有利環境。

(七) 競爭政策合作:雙方將依據國內法令規定,取締企業不公平競爭行為,誘導市場能有效率運作,並進行能力建構,以有效實施競爭政策與法規,加強兩國促進企業競爭方面之合作。

(八) 技術援助:日本須提供印尼多達97項之技術援助,包括1.協助印尼農林漁業產品能符合輸銷日本之品質與衛生檢疫標準,2.在製造業方面,將透過日本製造業與工業發展中心(MIDEC)研擬方案,協助印尼中小企業提升產製零組件之技術水準,預計金屬工業、工具機業、模具業、能源業、汽車及其零組件業、鋼鐵業、紡織業、石化工業等將成主要受益對象,3.協助印尼開發人力資源、推廣貿易與投資活動並促銷其觀光資源,4.協助印尼政府採購之電子商務基礎建設,5. 協助印尼改善財經制度,6.協助印尼評估煤炭蘊藏量、液化煤炭、提升煤炭等級、開發地熱與煤床沼氣、節約能源等。

執行方式

根據協定規定,為監督本協定之執行,將設置貿易、原產地規定、海關程序、投資、服務業(勞務貿易)、自然人移動、能礦資源、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改善投資環境及合作等11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均由兩國政府經由對方同意推派代表及專家組成,在適當時間與地點集會,討論協定之執行情形。此外,協定並規定應設置1個聯合委員會,以監督並協調上述11個委員會之運作情形,另並檢討本協定之執行情形,倘有必要,得建議修改本協定之內容。

印尼副總統卡拉(Jusuf Kalla)已向日本政府強調,印尼政府將持續致力於改善投資環境,並保證印方將忠實執行本協定之內容。本協定將自兩國完成批准程序並通知對方3 0日後正式生效且無落日條款。印尼財政部將俟國會批准生效後,發布政府條例(government regulation)降低關稅,並在海關進口稅則內加列一欄註明日本產品適用之稅率。雙方將每5年全面檢討本協定之執行情形,任一方均得於1年前以書面事先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

印尼政府另將成立專案小組追蹤本協定之執行情形,以確保雙邊貿易、投資及技術援助等能落實。

結語

印尼以前所參加之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均係在東協(ASEAN)多邊架構下進行,例如ASEAN自由貿易區、ASEAN+1、ASEAN+3及ASEAN+6等均是,單獨與日本簽署EPA則係其第1宗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對印尼具劃時代意義。在為期近3年談判過程中,充分凸顯印尼內部之問題,例如談判人才與經費捉襟見肘、各部會間缺乏協調等,給予印尼檢討改進之機會,印尼政府汲取經驗,開始嚴肅思考成立貿易談判專責機構之必要性,以利往後能再與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簽署本協定對印日雙方均係機會與挑戰,對印尼而言,將能維持與其他東協國家之競爭力,協定簽署後,能否落實並發揮預期效益,端視兩國朝野共同努力之程度。在印尼方面,政府與國會必須合作,以排除法律不確定性、加強肅貪、修改勞工法與稅法等,且須明訂產業發展策略及其推動步驟,以利日本廠商承諾之投資計畫能順利兌現;印尼企業界亦須體認,廠商才是落實協定之主角,政府將退居輔佐地位,舉凡貿易、投資、技術援助等均須廠商積極參與並推動。

對我國廠商而言,已在印尼或日本投資佈局者,將因本協定之生效實施而受益,至未在印尼或日本投資者,則須留意本協定調降或撤除關稅之協議內容及降稅程期,特別應注意我國銷往日本之農林漁業產品,以及我國銷往印尼之鋼鐵製品、汽車零組件等,均係屬於立即撤除關稅之產品項目,應調整產品策略、行銷策略與訂價策略,進行市場區隔,以避免貿易移轉效果所造成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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