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四屆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七屆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印尼歸僑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持獎學基金之永續存在,組織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妥善控制管理基金之運用及保管。
二、本會組織成員如下:
1、獎學基金提供人或其家屬代表,每一基金一人。
2、本會現任理事長一人。
3、本會當屆執行監察人一人。
4、本會現任執行財務之常務理事或理事一人。
5、本會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召集人一人。
6、本會現任秘書長一人。
三、本會現任理事長為基金管理委員會當然召集人。
四、除獎學金提供人擔任之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依理監事之任期。
五、管委會係本會內部組織,對外交涉溝通均以本會名譽行之。金融機構銀行存款之印鑑規定為本會之大印及理事長印章。
六、管委會功能:1、配合獎學金委員會訂定年度獎學金名額及金額。2、尋求妥善的資金存放金融機構。
七、獎學金規定由獎學基金之孳息發出,不得支用基金本金。但熱心會員捐助指定用途為獎學金之資金,應併同發放。
八、台灣財政金融政策正隨世界先進潮流而正邁入低利率或零利率時期,為維持本會獎學金最低水準,除向熱心會員要求捐助,管委會應研擬運用資金之辦法向理監事會建議考量以行之。
九、獎學基金提供人當提供捐出本會後,除有權參加管委會擔任委員管理基金外,依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或使用方式。
十、每年提出獎學金發放前後,若有零數之不足,如半個名額金額以內,由本會資金提供湊數,反之若有剩餘則歸入本會獎學金專戶,每年發放後,管委會製作獎學金收支報告送理監事會查核。
十一、管委會每半年集會一次,日期由召集人定之,如必要時經委員三人向召集人提出召開之。
十二、本組織規定經由每屆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