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四屆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七屆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一、名 稱:印尼歸僑協會獎學金。
二、宗 旨:為獎勵印尼歸僑子女及回國升學僑生,在台求學能奮發上進敦品勵學起見,特設置本獎學金。
三、獎學金來源:由本會會員提供獎學金基金孳息所得及海內外社會熱心人士認捐名額款項內撥發之。
(一)提供獎學金基金孳息:
1、鄒梅廣獎學基金新台幣柒拾萬元。
2、丘佛英獎學基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3、溫華征獎學基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4、馮新蘭獎學基金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二)提供現金發放者:於會員大會頒發獎學金時公佈之。
四、審 核:由審查委員會召集人於獎學金申請截止後,辦理審核工作。經審核通過之受獎人應分函通知,於會員大會時頒發。
五、申請資格:凡在台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進修補校及非正式學制學校恕不受理)之本會會員,會籍一年以上之子女(須具中華民國國籍)及二名名額由印尼回國就讀大專院校之僑生,其全學年度學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者,均得申請。
六、申請時間:本獎學金每學年頒發一次,申請日期自十一月十五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申請表可向本會索取)。
七、獎學金類別:本會獎學金名額及金額,每年均得酌情調整。
(一)高中職:若干名。
(二)大學院校:若干名。
(三)僑 生:二名。
八、本辦法由每屆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頒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
一、獎學金申請人應繳交正本成績單,待審查後發還。
二、獎學金於次年度會員大會上頒發,受獎人如未親自到場領獎,視同放棄。
三、未繳會費者恕不得受理申請。